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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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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国外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 应该做的几件事 一、公司在英特网上刊登广告和宣传应慎重 二、加强公司出口票证的管理,谨防海关欺诈案的发生 三、谨防商业间谍 四、起诉人上告商务部,上告国际贸易委员会时,应诉人要做好后援工作 五、一个组织完善的应诉班子是应诉成功的基础 1.专人负责,层层把关 2.认真应诉,有问必答 现以电解金属锰应诉案为例,向国内的企业介绍一下在应诉过程中所遇到的几 个问题,并与大家讨论一下应对的方法。 一、公司在英特网上刊登广告和宣传应慎重 随着国内电脑企业和英特网业的发展,许多有实力的国内企业纷纷上网为自己的产品做宣传广告,以争取国内和国外更大的市场份额。这当然是一种先进的商业手段,也是任何人不能阻止的。然而,国内企业应认识到,在英特网上登广告,从法律上讲,是公司的法人行为,企业要为在网上刊登的广告负法人责任。所以任何以夸张或夸大的宣扬和造势,都有可能成为自己的商业竞争者用来攻击自己的证据,而且是白纸黑字的确凿证据。 在电解金属锰案中的一家应诉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在美国市场打开销路,把一个与自己有多年往来的美国客户名字登在自己的英特网页的广告上,还把它放在分支机构一览表中。不料几年后发生的这场反倾销案使起诉人有机会据此告该应诉人不据实上报实情,要求美国商务部向该应诉人索取那家美国客户公司的经营销售情况,并出示了这家美国公司与客户往来的商业秘密资料。否则,要求商务部以该应诉人不合作为理由罚以最高税率。商务部随即要求该应诉人提供资料证明:①这家美国公司不是自己的分支机构;②把这家美国公司的情况据实上报。在反倾销案例中确实有如此规定,如果应诉人有分支机构在美国,并且该分支机构在进行本案涉诉产品的购买与销售,应诉人应把此分支机构的销售和经营情况上报给商务部,作为裁决时计算反倾销率内容的一部分。否则,也就是说如果应诉人不把分支机构的情况上报的话,商务部须按不合作罪名而罚以最高税率。怎么办?该应诉人现在要证明一个不存在的“事实”,困难重重!首先,该公司出示了总部每年对各分公司下的指命,其中没有这家美国公司的名字;其次,该公司出具了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其中没有这家美国公司的资产情况;最后,该应诉人出具了省外经贸委的证明,证明该应诉人从未为哪家美国公司申请过注册请求。商务部审查官员还特地约谈了省外经委的负责人。到此时,该应诉人似乎已出尽了一切对已有利的证明,但始终无法令人信服地解释出为何这家美国公司的名字会出现在该应诉人宣传广告中的分支机构名单中。商务部的官员怎么也不能相信,一个拥有几十家子公司的大公司的宣传文件,竟然会不经办公室批准而由在公司工作才二年的计算机专业实习生擅自决定。 经过应诉人多次举例说明,公司领导人多次发誓作证,商务部 勉强认可,在中国计算机英特网刚开创的年代里,公司没有把英特网上做广告看作法人行为,所以管理疏松,以致造成这家应诉公司进退两难的局面。 目前经过多年计算机和英特网在中国的实际运用,再以“开创年代”而造成的“管理疏松”来做任何解释已不能成为借口来抵挡起诉人的进攻了。随着中国进入WTO与世界各国企业在经济上打交道的日子将越来越多,那些有能力上网的公司都有能力进入国际市场竞争,因此,在英特网上进行宣传要特别注意严谨合法,以免在国际竞争中产生不利影响。 二、加强公司出口票证的管理,谨防海关欺诈案的发生 电解金属锰案从1994年底开始进入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立案程序,经过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的调查程序以及后来的三次年度复审。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都做出了自己不同的初裁和终裁。在本案调查结束时,除了几家参加应诉的公司得到0.9%到11%不同的反倾销税率并可以继续出口以外,其他未参加应诉的公司都得到了143%的反倾销税率。这个裁决基本上使参加应诉的公司垄断了中国本案产品到美国的出口,控制了中国本案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和占有率。这种情况大大鼓舞了参加应诉的公司,也使进口商的信心大振。一时间美国市场对中国产品的订单大增,应诉人也趁机提高了销售价,希望能在第二个年度复审期得到更好的反倾销税率。这不但稳定了中国产品的质量,稳定了中国产品在美市场的占有率,连起诉人也开始安定下来,认为中国产品不再以低价与美产品进行激烈竞争。 正当利润回升,应诉人开始受益时,一桩意想不到的海关欺诈案发生了。在第一个年度复审期,大批来自中国的本案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出现两倍于应诉人上报的数量。起诉人首先指控应诉人欺骗商务部,不据实上报销售量,要求商务部进行调查并严罚应诉人。 商务部从美海关调入了美各口岸从中国进口本案产品的资料,发现未报的数量都是以应诉人的名义进海关的。商务部立即要求应诉人对此做出明确的解释。 应诉人如何证实自身的清白?应诉人在仔细研究了美海关资料以后提出如下的几个论点并要求商务部做出判断:①应诉人首先指出这些用来申请进入美国海关的单证都是假冒的。 这些冒充单证上的字体、排列、文件单证号码、签名和盖的章都与应诉人的不同;②应诉人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上、会计账册、出口报关记录,甚至于业务记录中根本没有这些购买、运输和销售的记录;③应诉人还提供了中国海关的企业产品出关记录,证实了应诉人出口的数量与上报的数量一致,那些多出来的数量在中国海关记录上都是有名有姓、与应诉人毫无牵连的企业出口的。应诉人申诉,这些数量是某些中国企业伪造应诉人的单证和图章,冒充应诉人的名义,利用应诉人的低反倾销税率把本案产品运进美国市 场。犯罪行为发生在美国国土上。 商务部的回复是:①如何证明应诉人认可的单证是真的,而其他进美海关的都是假的?②应诉人本身有两套审计过的财务报表,相互毫无关联,如何能证明应诉人无第三套审计过的财务报表?③商务部承认中国海关的资料是个比较好的而且是惟一的最有力的证据,但是中国海关的资料与美国海关的资料太不一致,美国海关的数量有完整的原始资料佐证,而中国海关却不能提供这些数字性的佐证资料。 商务部的初裁一拖再拖,商务部内部的意见也有分歧。最后商务部提出,如果应诉人认为有企业冒充了他的单证和图章,损害了他的利益,如果应诉人确实未向商务部谎报商情,应诉人应向美海关提出进行“海关欺诈”的调查。商务部主导的反倾销案年度复审和调查仅是商业行为的调查,而美国海关进行的“海关欺诈”是刑事犯罪的调查。被发现进行“海关欺诈”行为的企业不仅要被美国海关罚以高额税金,企业的领导人还要罚以监禁。经过再三考虑,应诉人最后决定为了伸张正义,打击罪犯,维护自己的名誉和保护进口商的利益,正式向美海关递交了要求进行“海关欺诈”调查的要求。随后应诉人向海关提供了在商务部应 诉过程中所有的有关资料。商务部在接到应诉人同意进行“海关欺诈”的调查后,马上与美海关辑查组人员安排了见面并提供了资料。两个星期后,第二次年度复审的初裁下来了。应诉人终于松了口气。 然而,事情并未到此为止。初裁书上明确说明,本案的终裁要在“海关欺诈”案调查结束之后再进行,时间是一个星期。一个星期过去了,海关的调查结果迟迟不出来,而越来越多的假冒应诉人的单证进入美国海关,应诉人却不知其源于何处。这次连发票和图章都是真品直到此时,应诉人才开始怀疑自己企业内部也需要清理一下。 事到如此,受到起诉人不断的压力,商务部几次向应诉人表示,如果短期之内还得不到美海关调查结果的通知,或者得不到应诉人令人信服的证据,商务部将做出终裁。在这种情况下,商务部做出的裁决对应诉人绝对不会是有利的。应诉人只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商务部提出,要求商务部等美国海关做出调查结果报告以后再考虑终裁。同时,应诉人抓住时机,提供可靠证据,证实了那些假冒单证的来源、使用人、涉及的人物、公司和数量。 新的证据送上去了。一个月以后,美国海关的调查结果报告仍在起草过程中,应诉人内部的清理工作还未理出头绪,此时,商务部宣布了第二次年度复审的终裁决定。终裁对应诉人有利。 尽管上述的都是一些案子的工作程序和应诉过程,但这里涉及了公司内部许许多多的清理、调查和管理工作。只有公司内部的管理工作十分完善时,应诉人才能下决心向美国海关提出“海关欺诈”调查案,因此,首先要管理好自己内部人员和单证,这是保护自己最有效的方法。 三、谨防商业间谍 在应诉人刚摆脱了“海关欺诈”案的阴影后,起诉人又向商务部递交了近400页的资料,指控应诉人:①隐瞒与其生产商联营的事实;②谎报生产厂的生产单位耗量;⑧有意漏报参与生产本案产品的生产厂家的数量,意在降低成本。起诉人指控的依据来自一个中国的商业情报机构,该机构访问了应诉人周围的几个生产厂家,断章取义地写成情况汇报,并加上收买了应诉厂内部人员让其作证,还隐瞒身份到省工商局印取了应诉人在注册年检时上交的申请表、财务报表和公司章程等保密文件,窃取了企业间达成的保密商业协议。包括访问记录、人员名单、证词及保密资料。该商业情报公司把以上情况及被收买者的名字都全部公布出来。 应诉人在收到这份资料时大吃一惊。连一般的中层干部都没有见过的这些保密文件又是怎么被偷窃出去的呢?应诉人根据起诉人的这份资料内容一段一段地分析,理出了线索,并一步一步地把有关的资料收集起来,向商务部提出了如下的几个要点: (1)中国边远省份或农村的企业,民风淳朴,在解释工厂所用的生产技术、接待来访客户时毫无保留,而语言带有浓重的地方口音,所以起诉人雇佣的商业情报机构不是有意弄错便是没能理解。 (2)应诉人根本无需隐瞒出口商和生产商的联营性质,因为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法规定,这根本不影响应诉人的应诉能力和应诉身份,更不影响商务部按应诉人上报的资料做出反倾销率的裁决。 (3)生产单耗是否属实仍是商务部派员来企业审核的主要内容,而不是靠某个人作证便可以成立的。我们欢迎商务部官员到应诉人的企业和生产厂家进行审核。应诉人会向商务部官员出示令人信服的证据。 (4)是否有漏报生产厂家的数目,也是属商务部派员来企业核查的主要内容之一。这方面的信息不但可以从应诉人的出口账目,而且可以从生产商的会计账目中查证和核对出来。 商务部在收到应诉人的答复后,立即通知应诉人要进行实地审核,并告诉应诉人这次审核的内容重点将会放在工厂的单耗、应诉人的供货单位以及应诉人与其生产商之间的联营关系。 应诉人及其生产商为此次审核做了充分的准备。存档的保密文件都拿出来准备做证,出口商和生产厂的总经理都准备出来讲清情况和做证,被商业情报机构访问过的生产分厂厂长也要求与商务部的官员对证,加上会计部门、销售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准备的会计统计资料,一切准备就绪。当商务部官员来核查时,我们证明了联营的不存在,我们还证明了我们上报的单耗都是准确的,我们还打消了商务部最大的疑问——我们出口的本案产品所用的生产商已全部上报。 在这次审核中,商务部官员亲眼看到了我们实事求是的经商作风,完全认可了我们的论点。不久,裁决出来了,应诉人成功了。在这场风波中,应诉人吸取的最大教训是,注意管理保密资料,教育中层干部,要意识到自己已处于商业竞争时代,对任何来访者都要有一定的防范之心,尤其是问及企业内部情况时。同时,工商局等企业上级管理部门,要注意保护企业在年审时上交的保密资料,尤其是审计过的财务报表。 四、起诉人上告商务部,上告国际贸易委员会时,应诉人要做好后援工作 在反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不一定是最终的,只要应诉人或起诉人认为上述的这两个政府部门的裁决不公正,认为自己已上交的和本案其他方上交的资料足以证明这两个政府部门的不公正,便可以上告到国际贸易法庭,要求它对这两个政府部门的裁决重新评估。只要应诉人或起诉人双方中有任何一方向国际贸易法庭提出上告,在国际贸易法庭做出决定,上面两个政府部门的裁决需要修改或维持现状之前,上述两个政府部门的裁决是不能执行的。所以,现在许多起诉方或应诉方把上告到国际贸易法庭作为拖延裁决执行日期以完成自己经济目标的一种方法。 在电解金属锰一案中,起诉人对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个终裁、商务部反倾销调查裁决以及第一次、第二次年度复审两个裁决,都进行了上告。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都是由总统指定的七名法官来做出决定,所以他们会全力维护他们的裁决。然而商务部却不同,每当商务部作为被告在国际贸易法庭出现时,原案的官员会把案子移交给商务部的法律组处理,而法律组成员没有经历整个的调查、审查过程,对案子不甚了解,所以,做为中国应诉人来讲,参加国际贸易法庭的应诉案,应向法庭提供材料来源,介绍当时裁决情况和应诉起诉双方当时的观点,以助商务部法律组人员的一臂之力。当然,这是要在起诉人告商务部的情况下,而且商务部是站在应诉人的立场上时。 在电解金属锰一案中,当起诉人告到美国国际贸易法庭,说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裁决不公正时,应诉人积极地参与了商务部的应诉工作。由于应诉人和商务部在此时的全面合作,在几次出庭中,在原材料的来源上及时地助了商务部一臂之力,使起诉人在法庭上无机可趁。就在国际贸易法庭要做出对起诉人不利的裁决时,起诉人撤回了原告诉讼。 五、一个组织完善的应诉班子是应诉成功的基础 上面阐述的几点足以证明,任何一个案子,像电解金属锰案,应诉人可能会经历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也许是一般的反倾销案遇不到的。当问题出来的时候,只能靠自己内部的团结合作才能化险为夷,获得胜诉。这不仅要靠应诉人做得理直气壮,而且要靠有一个完善的应诉班子,有关键的领导人挂帅,才能把案件公正性都呈现在商务部,甚至起诉人的面前。这也是本文的重点。根据电解金属锰一案处理经验,现从如下几个方面阐述一下应诉班子的 重要性。 1.专人负责,层层把关 每个关键部门(这里指会计、人事、生产、销售、公司办公室等)都要有专人负责。每个部门对商务部提出的任何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目的都要有透彻的理解,自己部门送出去的答复以及原始资料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在这些部门负责人之上还要有一个总负责人把关接收从商务部、自己公司所请的法律代表处传来的信息、传真和文件。总负责人的责任不仅是收发,而且对每一份收进的资料和发出的资料都要首先过目,做好第一道审核,发现有任何与以往情况不同的信息,都要及时与部门负责人和自己的法律代表商量和分析,然后再做处理。每次律师根据应诉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修改和润色时,总负责人首先要密切注意这些修改,并与部门负责人一起商量,看看这种修正的意义是什么,是否适用各部门自己的特殊情况,然后要与律师讨论,提出应诉人自己的意见。 在电解金属锰案中,应诉人设立的工作小组层层把关,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从生产的成本会计师、销售部门的会计总管、本案负责联络的人员以及挂帅的领导人都非常认真负责。实际上,只有他们才能对自己企业的情况了如指掌。任何一个调整、一个变化,其所波及的范围,他们都清清楚楚。他们对案情也十分了解,在商务部派员来华核查时,他们的一言一行不仅让律师,连商务部的官员都感受到他们工作的一丝不苟,认真负责,他们的正直坦诚让商务部官员信服。 2.认真应诉,有问必答 商务部或ITC的问卷中会有许多有关企业生产销售和经营的资料,许多资料都会被企业视作“保密”而不愿轻易出示。有些企业甚至要上级主管公司或有关部门给予“放行”的指示后才勉强交卷。这对于时间紧迫的反倾销案应诉程序非常不利。应该说,企业的领导应有权做主,这会给应诉人自己省下很多时间,从而做一些更有利于此案的工作。 在电解金属锰一案中,应诉人刚进入应诉程序时,确实有过这样的困惑,企业部门负责人都是在会议进行到一半时停下来,要求总负责人“给一句话放行”。然后企业的总负责人迟疑地回答说“这样吧,明天给您答复”。于是,会议可能会拖到第二天、第三天。原先一天可完成的事,拖了3天,最后不得不加班加点填出问卷,填完后连检查一遍的时间都没有,造成以后还要不断重新交答卷。后来应诉人吸取了教训,凡是可以避免回复商务部的,与律师和企业领导商量,尽量不交;但是,必须回复的问题,决不拖延,企业负责人要勇敢地担起责任。这样节省了企业工作人员的时间,节约了律师的时间,也有时间把要上交的文件重新查看一遍,避免了以后重新上交,也避免商务部官员重复收看文件,让他们能对中国企业上交答卷的“精确性”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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