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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申报指南

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申报指南

    1、所需资格

    2、所需材料

    3、港澳设机构申报材料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指南

    1、申报程序

    2、申报材料

    附件: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审核权限

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申报程序

三、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核重点

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申报指南

    1、所需资格

    (1)、具有经国家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外经贸经营权。外经贸公司须从事对外经贸业务3年以上;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自获得经营权后,须从事对外经贸业务1年以上;

    (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

    (3)、有相应的人才、资本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2、所需材料

    (1)、企业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申请;

    2)、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及代表处备案表;

    (3)、企业上年度进出口总额统计报表、上年度出口额统计报表,近3年对拟设立公司或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出口额统计表;

    (4)、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意见函;

    (5)、外派人员构成及主要人员简历;

    (6)、境外公司章程或代表处工作条例;

    (7)、可行性报告;

    (8)、以上材料一式两套。

    3、港澳设机构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议书,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拟设立机构的目的、中外文名称、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简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外汇资金来源、注册资本金、总额、派出人员编制以及其它与项目有关的情况。

    (2)、拟设立机构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实施方案的材料。

    (3)、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投资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意见。

    (4)、企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5)、合资、合作企业合作对象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资信证明以及合资、合作协议。

    (6)、进出口经营权批复的复印件。

    (7)、申请报告。(所在区或县外经贸委签章)

    (8)、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9)、以上材料一式三套。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指南

    1、申报程序

    (1)、中央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2)、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重庆市外经贸委)、经贸主管部门(重庆市经委)同时申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经贸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理,并形成一式两份的正式申报文件,联合上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3)、国家经贸委对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送外经贸部核准。

    (4)、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经贸委的初审意见,向我驻外使馆经商机构征询意见,并参考其回复意见,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向通过审核的项目颁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2、申报材料

    1)、境外项目有关材料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境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合资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

     境外企业中方企业间协议;

     境外企业章程(草签文本);

     合资伙伴背景及其资信材料;

     外汇管理部门外汇风险审查意见。

    2)、项目国内主办单位有关材料

     项目主办单位营业执照;

     项目主办单位近3年进出口情况及拟在境外生产的主要产品的出口情况;

     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

     项目主办单位上一年年度报告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

    (3)、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4)、以上材料一式五套(市外经贸委两套,市经委三套)

    附件: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办发[1999]17号文件,鼓励和推进境外加工贸易发展,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与职能的调整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权限

    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投资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含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核准。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地方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

    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境外投资举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中央企业总部径报商务部核准。

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申报程序

    (一)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地方主管部门收到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申请后,应在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同意后核准。

    (二)须商务部核准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地方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同意后,报商务部。

    (三)地方主管部门核准或上报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应会签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

    (四)需从境内购汇和汇出外汇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在报地方主管部门前,应由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由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办理。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初审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

三、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核重点

    各级主管部门在核准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时,审核的主要材料包括: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基本情况(特别是投资主体资质和带动产品出口的情况),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合同、章程,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外汇局关于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不再审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是商务部统一印制、证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经国家对外投资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的法律文件。地方主管部门在核准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后,须填写《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登记备案表》(格式附后)并加盖公章,连同核准文件、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意见及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报商务部登记备案并领取批准证书。待网上发证条件成熟后,批准证书由地方主管部门代发。

    投资主体取得批准证书后,应按规定于6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凭批准证书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办理购汇和汇出资金手续。

五、投资主体投资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自有外汇资金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或通过购汇解决。

六、未经商务部许可,地方主管部门不得将境外加工贸易审批权限向下一级单位下放。

七、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下发以来,境外加工贸易对于促进对外关系的发展、扩大出口、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培育我国跨国公司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项业务仍是我国境外投资的一个重点鼓励方向。各单位要按照国办发[1999]17号的精神,继续做好这项业务的组织和推动工作,在工作中注意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与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密切沟通,加强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避免在境外盲目布点、重复建设、无序竞争。

    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商务部(合作司)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司)报告。

特此通知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